2019年9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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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名控诉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与新吴区司法机关五大罪

来源:未知 | 时间2020-10-26 10:35| 责编: 晨晨

图:徐伟星出资建成的大厦空置多年

改革开放,民营经济腾飞.正所谓,人怕出名猪怕壮。企业同样如此。企业出名了,纠纷也就多了,那些对民营企业有不良企图的人也就多了。这些人当中甚至有不少都是有权利有地位的人物。他们为了能在民营企业中分一杯羹,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,像什么冤假错案,什么乱查封,乱扣押,乱冻结企业财产等,都是他们一手制造出来的!

图:徐伟星手持控诉信实名举报

因为他们的一己之私,却让很多民营企业家跟着遭殃,甚至严重的都影响到了这些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营了!这种现象可以说是非常的恶劣,不仅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,还极大的损害了司法人员的公正的形象。因此,最近这几年,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情,也是时常发生.近日,小编就接到江苏无锡的一位维权企业主徐伟星的实名控诉信,不妨请大家驻足观赏,给这位企业主评评理,申申冤.控诉信具体内容如下:

图:实名控诉信,指控五大罪状

尊敬的领导:本人徐伟星,江苏春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, 中国共产党党员。今向领导反映:江溪街道书记与新吴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互相沟联,弄虚作假,滥用职权,玩忽职守,枉法裁判,利用政府的公权力打击民营企业经济,意图侵吞民营资产。下面反映一系列的冤假错案:

1.新吴区人民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枉法裁判:股东会决议法院立案号[ (2018) 苏0214民初 2977 号], 要求办理工商变更,此案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法院明着枉判,上诉至无锡中院也是维持原判,现已申请再审到省高院(2020) 苏民申6823号。

2. 三百万元是项目借款,已于2017年12月30日,由江苏春永商贸公司已偿还。江溪街道在2018年4月份诉至无锡市新吴区法院,立案号[ (2018) 苏0214民初1746号], 法浣也枉法裁判。

3. 2000 万元银行贷款是无锡永春企业的投资款,有永春企业投资款承诺书(见附件)证明此款非我方借款证据的,立案[ (2018) 苏0214民初 1747号]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判决由我方负责承担,此案上诉至无锡中院,无锡中院也维持原判,直至到执行局来执行拍买我的股权,现已申请再审到省高院(2020) 苏民申6035号。

4. 无锡春永房地产公司在拍得锡国土经2012-60地块时,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该项目1902万元,被江溪街道私自移作他用,本人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,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而江溪街道利用司法机关对仲裁委员会打招呼不让判决,至今三年多时间还未有结果。

5. 虚假诉讼想侵吞民营资产,由江溪街道协调江溪街道司法所、新吴区法院、司法局共同开会沟通商量下,采用通过纪委、监察委制造刑事案件的手段,污陷害本人行贿,用冤假错案的刑事手段来逼迫接受江溪街道的无理要求。在没有证据证明本人行贿,不构成行贿犯罪的情况下。

为避免他们办理错案被追责,他们通过新吴区公安局办案人员捏造本人涉嫌串通投标罪、诈骗罪,继续制造冤假错案,将本人起诉到新吴区人民法院。在没有证据,申请的证人都没出庭,错误的判决本人构成串通投标罪、诈骗罪,共判1年6个月。上诉至无锡中院,维持原判。现已申请再审(2020) 苏02刑申17号。

以上事实,都是江溪街道的书记,通过政府的公权力及沟联司法权力,假借法律手段,玩弄法律制造的一系列冤假错案,目的就是想方设法侵吞民营企业的资产。他们的行为伤害了我党和人民法院的形象,更伤害司法公信力。恳请领导给予彻查。控诉人:徐伟星;2020年10月24日。

图:满桌维权资料、老徐无助的神情

看完整个举报信后,小编不禁想说,“法治社会,最大的祸害是权逾越法,公权私用。只有杜绝了权逾越法,公权私用的行为,社会才会是公正和谐,有保障的社会。如文中举报完全属实,那么,无锡市新吴区及区司法部门,执法犯法,公权私用祸害社会为祸私企,致使简单的合同纠纷经济案件变成老大难的刑事案件,这些已不是孤立的个体事件。这些人、这些行为,堂而皇之的动用法律武器去践踏法律公正谋夺私利,都极大地祸害着社会,祸害着人民群众。

我们相信,中纪委,最高检,最高院,江苏省委都不会容忍这样的事情继续蔓延,依法治国,从严治党也绝不会是一句空话,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与新吴区司法机关也不会是法外之地.(媒体将持续关注该事件进展)

作者:谈金论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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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雪球